因为工作等原因,不少家庭需要雇佣保姆来打扫卫生或照看家中孩子。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的案例,恰恰跟“保姆”有关!
案情回顾
由于无暇照顾家中未满一岁的孩子小良,年12月8日,邹先生与何女士夫妇二人聘请好姨当保姆,负责在夫妇二人上班期间照顾其孩子。
双方口头约定,邹先生夫妇每天早上8点将小良送至好姨的家中,下午6点,再把小良接回,邹先生为此每月向好姨支付保育费元。
年3月25日,小良出现咳嗽、流涕症状,医院就医。次日,邹先生再次将小良送到好姨处并将当日需服用的药物一并交付给好姨。中午时,好姨发现小良出现抽搐症状,遂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邹先生夫妇,医院抢救。
4月23日,小良康复出院。经医院诊断,小良为“闭合性脑挫裂伤、惊厥持续状态、轻度贫血”。
小良因上述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为此,邹先生夫妇将好姨告上了法庭,请求好姨赔偿其损失。
(图自网络)邹先生夫妇认为,好姨疏于看护、照顾,才导致孩子受到损失。同时,事发后不久好姨在电话中说过小良在其照顾期间曾经跌倒。
为此,夫妇二人提供了电话录音。
好姨对此表示,小良是一岁大的幼儿,尚未学会独立行走。一般情况下,自己照顾小孩时,小孩是处于睡床上睡觉或玩耍的情况;除非是人为原因,否则不会造成小良头颅严重受伤的情况。如照看过程中,经常发生小良头颅撞伤的情况,夫妇二人也不会再让她进行看护照顾。
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当日夫妇二人将小良交托给好姨之时未发现小良存在外伤情况。
一审:保姆担责7成
随后经过双方申请,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机构对小良损伤成因及存在多种成因情况下各因素对损伤形成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三家机构均表示: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不能就上述鉴定事项得出鉴定结论。
经查,好姨未曾接受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虽然限于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通过鉴定手段查明小良损伤的确切成因,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反映小良的伤情主要为“闭合性脑挫裂伤、惊厥持续状态”,此伤情为外伤,可从常理排除小良自身疾病因素所致,而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夫妇二人当日将小良交托给好姨之时未发现小良存在外伤情况,且好姨将小良送医时小良已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可合理推断小良损伤系在好姨独自照顾小良期间发生。
因此,夫妇二人主张好姨保育行为失当导致小良损伤的意见,具有较高盖然性,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确认好姨应对小良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邹先生夫妇作为小良的监护人,将小良交托给不具备婴幼儿保育知识与条件的好姨单独照顾,对此具有选任过失,应对小良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好姨需赔偿小良70%的损失。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姨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好姨表示,小良在交付给自己时未发现存在外伤情况,自己将小良送医时其出现“神志不清”的病状,也不能排除是小良自身病症因素所致。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事发当日,小良早上被送至好姨处直至中午出现抽搐症状,期间一直是由好姨独自看管,且事发后不久双方的通话记录显示,小良在被好姨照顾期间曾经跌倒,故推断小良的损伤系在好姨独自照顾期间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根据通话内容,可合理推断与本次事件相关联,且好姨在通话中并未否认小良跌倒,只是认为其并非故意导致小良跌倒。
综合小良出现抽搐症状的时间、医院诊断意见、通话记录,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为夫妇二人主张好姨的保育行为失当导致小良损伤的意见,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对此意见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由于邹先生夫妇将小良交付给不具备婴幼儿保育知识与条件的好姨托管,亦具有选任过失,一审判决综合衡量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好姨对小良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佛山中院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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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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