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克服“构罪即捕” 对无社会危害性者不批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在此间表示,要坚决克服“构罪即捕”,对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人不予批准逮捕。
这位负责人表示,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5种社会危险性,应是已经存在危险事实或者在案发前后客观上表现出了某种危险迹象,对此要坚持证据证明原则,不能凭空臆断。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应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积极建立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应要求其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或者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而对于侦查机关没有说明也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要求其补充说明和提供,仍不说明和提供的,经全案审查无法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赵阳)
原标题:最高检:克服“构罪即捕”对无社会危害性者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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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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